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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衛生福利部公告,醫師不得對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施作非為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項目:眼部整形、鼻部整型、植髮、抽脂、削骨、臉部削骨、顱顏重整、拉皮、胸部整形(縮乳及隆乳),如未遵守此函示,會有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