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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大手筆買下社區28個停車位出租,社區管委員決議不得租與住戶外之他人,雙方鬧上法院,板橋地院認為車位屬特定專用停車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能違反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利益,管委員決議並無不法,判決陳男敗訴,本案顯示多購停車位外租,有法律上之問題。